更新时间:2018-10-29 02:46作者:李天扬老师
奖金主要是指作为一种工资形式,其作用是对与生产或工作直接相关的超额劳动给予报酬。奖金是对劳动者在创造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社会所需要的劳动成果时,所给予的物质补偿。同时也是前苏联的一部电影的名称。
特点
1)奖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奖励工资有较大的弹性,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决定其标准、范围和奖励周期等,有针对性地激励某项工作的进行;也可以抑制某些方面的问题,有效的调节企业生产过程对劳动数量和质量的需求。
2)及时地弥补计时、计件工资的不足;
任何工资形式和工资制度都具有功能特点,也都存在功能缺陷。例如,计时工资是从个人技术能力和实际劳动时间上确定劳动报酬,难以准确反映经常变化的超额劳动;计件工资主要是从产品数量上反映劳动成果,难以反映优质产品、原材料节约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超额劳动。这些都可以通过奖金形式进行弥补。
3)奖金具有激励作用;
在这种工资制度和形式中,奖金的激励是最强的,这种激励功能来自依据个人劳动贡献所形成的收入差别。利用这些差别,使雇员的收入与劳动贡献联系在一起,起到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4)收入具有明显的差别性;
5)奖金分配所形成的收入具有不稳定性。
奖金属于工资还是福利:
年终奖是工资还是福利
案情:某张姓员工于2007年5月进入顺德某合资公司工作,2009年11月离职。2010年1月,张姓员工得知公司发放2009年年终奖后,认为自己也应拿到前11个月的奖金。但他的要求却遭到公司的拒绝,因为公司规定只有在发放年终奖时仍然在册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并且员工手册中明文规定凡在发放奖金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无权拿年终奖,而张姓员工已经离职,无权再拿年终奖。张姓员工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结果是仲裁及一审、二审均支持张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张姓员工年终奖21000元。
【办案心得】本案中,仲裁委及一审、二审均采纳张某委托的律师观点,即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裁决张姓员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其中公司败诉关键是没有明确界定年终奖究竟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还是一项福利!那么年终奖到底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年终奖的争议往往首先要看集体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合理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看用人单位有没有明确的有关薪资奖金方面的规章制度。如果企业有比较明确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薪酬组成和奖金办法有细致的分类和规定,那么年终奖可以作为特别福利或特别奖励而区别于一般薪酬。如果企业没有此方面具体的规章制度,那么如何界定年终奖的属性则要看具体案例,在无法判断一些企业工资和年终奖界限的时候,仲裁员或法官有一定的裁量权,很有可能做出劳动者提出的年终奖请求属于劳动报酬的裁决,导致企业败诉。本案就是其中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