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02:06作者:王新老师
杀人未遂 男子被判12年
市中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因子弹卡壳,张某喉部被灼伤。经法医鉴定,张某喉部及肢体部损伤程度系轻微伤。经公安部门鉴定,高某所持手枪,机件完整,能够击发9mm制式手枪弹,具有致伤力,同时缴获4发子弹。
在法庭上,高某及其辩护人称,由于被害人突然逃跑,他在慌乱之中随意向被害人开枪,以制止被害人逃跑,其主观上并无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主审法官马金勇认为,被告人高某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一致的供述能够证实,其为了防止被害人将其信息泄露而产生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并开枪向被害人射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关于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高某并未实际抢得数额巨大的财物,不应按照抢劫数额巨大对被告人高某定罪量刑的问题,主审法官表示,被告人高某持枪劫持被害人并向被害人索要150万元现金,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抢劫未得逞,依法构成抢劫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