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8 23:28作者:李一老师
你听谁说的?你咋就没希望了?谁也不能和你比,萧县很复杂,用一个人就是你建乐。毋保良哈着酒气,安慰她。
王建乐听了很高兴,要从包里拿出5万元钱。
毋保良阻止说,别掏,这屋里有监控,星期天到我家。
到了周五,王建乐想了想,再添1万元,图个六六大顺,送6万元到宿州毋保良的家里,还是放在茶几上。
送上28万元后,王建乐还是没有得到医院院长的职位。2010年3月,在毋保良的要求下,邢华被任命为萧县体育局局长。
奇招前所未有,辩称不属受贿
2013年8月14日,毋保良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法庭上,毋保良的辩护人提出,能以受贿罪指控毋保良的金额只有3.5万元。毋保良的案件有着前所未有的特点:从2006年12月起,毋保良将大部分受贿款项交到萧县招商局和萧县县委办公室存放。这些款项应从受贿数额中予以扣除。
这部分金额到底是否算受贿款项,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10年6月28日,毋保良将部分收受的款项交存到县招商局存放,共23笔,合计人民币1562.2万元。其中,1102.332万元用于乡镇工业园钢构厂房建设,174万元用于退还他人,其他用于会务费、烟酒餐饮费、过节补助等,尚有余款90万余元。
2010年8月5日至2012年2月20日,毋保良又将人民币228.1万元及美元、购物卡、手表等若干款、物交存到萧县县委办。其中,31万元被用于退还他人,尚有余款197.1万元。
当时的萧县县长后来证明说:我们两人在一次工作交流时,毋保良说在县招商局有一笔钱,都是别人送的,退不掉,三个乡镇因为资金困难无法启动乡村工业园建设,每个乡镇各给300万元启动费。我当即提出,这么一大笔资金是谁的退给谁,不然不合适。毋保良说这事只有你和招商局局长知道,如果再有其他人知道就是你的责任。我看毋保良板着脸,态度很严肃,就没有再提出新的建议。后来钱如何支出,我也没有再过问。
直到2012年3月4日,毋保良将县长、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等召集到一起开会,说自己有些钱交到了萧县招商局和县委办公室。总额大概在1700多万元,让县纪委的人把这些钱的账目使用情况做个整理。
其实在头一天,毋保良已经向宿州市委主要领导报告了自己收受钱款的事,专门开会说明,无非是欲盖弥彰。
毋保良交存钱物主要属于数额较大、请托事项难以处理及行贿之人口碑不好等三种类型,对于其交存行为,知晓人员范围极小,毋保良主观上仍抱有占有钱款的侥幸心理。合肥中院办案法官张厚勇说,显然,毋保良是为掩饰受贿犯罪,采取边退边收的方式混淆视听、逃避打击,将部分收受钱物交存于招商局、县委办,并非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交行为,而是犯罪既遂后对赃款的一种处置行为。
一审法院对辩护人要求从受贿总额中扣除的意见不予采纳。
2016年2月2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毋保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终审逐一被驳,难逃法律惩处
毋保良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诉称:他没有占有上交至县招商局、县委办以及其他单位的款物的意图,故应认定为依法上交,从受贿数额中扣除;一审判决认定该行为系犯罪既遂后对赃款的处理不当;一审对他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安徽高院在审理此案时,对毋保良收受他人现金数额及具体年份,与交存于萧县招商局、县委办的现金数额及具体年份进行了详细统计、分析。合议庭认为,从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看,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具有受贿的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实际收受他人财物的,即应认定为受贿既遂。至于受贿人对赃款、赃物的处置,系自由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并不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的规定,是针对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但客观上收受了他人财物,并及时退还或者上交,并非针对受贿既遂后退还或者上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