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8 23:04作者:李一老师
台湾检方"特别侦查组"昨天下午在台北宣布,陈水扁等人涉及"机要费"等案于当天侦结,将陈水扁、陈水扁妻子吴淑珍等14人提起公诉。检察官认为,陈水扁与吴淑珍涉嫌共同诈领及侵占"机要费",收受巨额贿赂,并为隐匿犯罪所得而进行海外洗钱。
陈水扁犯罪情节重大,不法所得为历来最高,且犯案后一再攻击司法,并无悔意,向法院请求予以最严厉之制裁。吴淑珍利用当局领导人夫人身份,大肆干政,搜括财物,紊乱体制,败坏官箴,请求从重量刑。
近日,台湾联合法律事务所周珮琦律师根据台湾法律,对此案进行了解读。
◆"机要费"案
案件:陈水扁与吴淑珍涉嫌共同诈领及侵占"机要费",共计新台币1亿零415万2395元(约合人民币3250万元)
罪名:侵占公有财物罪 处罚:最高处以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龙潭购地案
案件:陈水扁利用职权,收受贿款,和吴淑珍获得贿款新台币1亿元和600万美元(共计约合人民币6000万元)
罪名: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 处罚:可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
◆南港展览馆案
案件:吴淑珍于2003年、2004年间,协助他人取得"经济部南港展览馆新建工程"标案,收受贿款273.5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874万元)
罪名:职务上收受贿赂罪 处罚:最高处以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洗钱案
案件:为隐匿上述因重大犯罪所得的财物,陈水扁、吴淑珍通过他人的协助,分别以掩饰、收受、寄藏或代为寻觅不知情人士帮忙汇款等方法,将上述犯罪所得的款项汇到境外银行隐匿
罪名:《洗钱防制法》中的洗钱罪处罚:根据实际情形判处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原因分析
释放陈水扁原因有三
据台湾媒体报道,经过数小时的审理,由于认为陈水扁已无串供嫌疑等三大原因,台湾的法院将其当庭释放。
一、陈水扁认错态度良好
昨晚,陈水扁被移交到台北地方法院,陈水扁仍否认犯罪,声明称特侦组起诉他贪污是对他的羞辱。
但是,在审判长周占春问陈水扁如果让其具保,会不会拒绝到法院出庭、会不会"挟持"群众魅力时,陈水扁态度十分良好,"我保证不会,我每次都来出庭,不来你可以押我。"陈水扁说。
二、部分证人具体说明不足
法院的裁定书指出,检方所指的部分罪状事实及此部分相关证人是谁,均未出现在起诉书及相关卷证上,检方在法院审理时也没有作出具体说明,所以难以认定陈水扁有继续羁押的理由。
三、陈水扁没有逃亡嫌疑
裁定书表示,据台湾相关法律规定,具保的前提是被告有逃亡的嫌疑,具保作为羁押的替代处分,尚且必须以被告有逃匿的可能,而羁押作为最后保全手段,当然要有被告有逃亡的嫌疑为前提。
因此法院认为,依检方所述羁押理由,看不出被告有逃亡的嫌疑,检方也未释明被告有逃亡的可能性,法院依陈水扁以往于侦查中均遵守日期到场等情,且被告身为卸任"元首"身份,认为并没有逃亡的嫌疑,并无羁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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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特约记者 张文生 庄 仪 舒均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