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8 22:20作者:王新老师
男子酒后携刀上街找情敌,惨剧发生
2013年7月16日22时许,农斌酒后携带一把水果刀窜至白马街寻找韦河时,正好遇见李某与韦河在一起逛街,为了泄愤农斌在白马街一服装店门前,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韦河的腹部捅了两刀,即逃离现场。经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法医鉴定:韦河腹部损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韦河尿道损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情敌受伤住院治疗,男子被诉赔偿高额损失
韦河受伤后被送到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2天,支付医疗费22428.69元,建议出院两个月后回院复诊,再次手术;如有不适,及时随诊。同年8月25日到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复查,支付费用59.50元。同年9月5日到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复查,支付费用58元。同年11月11日到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1天,支付医疗费17022.92元,建议出院后全休14天,不适随诊,住院期间需陪护1人。
韦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支付医疗费39683.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40元=40元/天×51天,护理费5329.5元=51天×(3135元/月&pide;30天),误工费13903.58元=151天×(33608元/年&pide;365天)。共计60965.9元。
一审法院判决男子有期徒刑五年,支持原告诉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农斌未能正确处理因情感纠纷产生的矛盾,持刀捅伤被害人韦河,造成两处重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农斌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农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但至今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酌情从重处罚。
由于被告人农斌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韦河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河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60965.9元合理,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