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8 21:19作者:王华老师
法治周末陈霄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正式立法是在2007年,物权法中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予以明确。
这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呼吁了十几年之后见到的成果。7年之后,他再次深度介入该事项的立法工作,参与制定了倍受关注的不动产登记条例。
孙宪忠坦言,无论是当年的物权法,还是如今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他都很难说得上满意。
12月8日,孙宪忠在北京的家中接受了法治周末的专访。
条例有较大幅度的压缩
问:不动产登记条例现在大体上定了,跟此前的设计有什么出入?
孙宪忠:总体来看,有一些跟我们之前的研究思路是有差别的。
比如说登记机构,按照我们原来的思路,登记机构的地位要更高一些,不属于行政管理机构序列,而应该是带司法性质的独立机构。在国外,很多是由法院来承担这项工作的,登记是带有司法效果的一种行为。
按我们原来的设想,是要制定不动产登记法,是一部单行法律,由全国人大来制定。
这些都是将来还要进一步磨合的。现在要出台的也是暂行条例,即也只是暂时的,以后有机会可能还是要制定法律。
问:条例与之前您负责起草的学者建议稿相比,有什么变化?
孙宪忠: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土资源部委托我们起草一个学者建议稿,我们的建议稿有70多个条文,国土部自己制定的版本也有90多个条文,数量更多,不过里面有很多非法律性的内容。
问:那现在的版本怎么大幅缩水了呢(征求意见稿共计30条)?
孙宪忠:后来两个版本都提交到了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认为需要压缩,两个版本都进行了压缩、整合,不过后来基本上是按照学者建议稿的结构框架来设置的。
当年物权法也是,不动产登记部分我写了70多个条文,后来经过几次审议,缩到20来个。
执行将面临难题
问:对于目前公布的草案的执行,您有什么预期?
孙宪忠:条文压缩之后,条款过于原则,实行起来有些东西可能操作有困难。
比如在我写的方案里,登记的基本原则,谁启动登记,即先申请原则,在哪里登记,即登记的属地管理原则,法定语言文字登记原则,这些都是很重要的,后来并未出现在条例中。
还有登记程序的问题,普通登记就四个程序,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涂销登记,此外还有一些特别的程序。像更正登记未作出规定,那么,现实中如果出现了错误登记怎么办?如何更正?
问:您认为有哪些比较重要的问题是条例应当包含或予以明确的?
孙宪忠:在我看来,有几个核心问题还有待解决。
一是登记审查的问题。是要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这两种审查如何界定?什么情况下适用哪种方式?
二是登记簿的设置。将来的不动产权利怎么记载?以前土地房屋都是分开的,现在合在一起怎么弄?我觉得树干结构最好,所有权就是树干,树干上体现权利的各种变化,有各种分枝,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这样一看就很清晰明了。
我的想法是,先把地籍搞清楚,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地权。
第三就是登记程序的问题。不动产登记法本来就是程序法,由哪个机构依据什么样的程序来登记?现在草案的规定操作性不强。
反腐对条例制定影响很小
问:条例在整个制定过程中都受到外界很大的关注,主要应该还是大家对它有反腐方面的期待?
孙宪忠:这个问题我多次公开澄清过,与反腐没有直接关系,我只能不厌其烦地一再重申。
问:社会上这种期待对条例的制定有什么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