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8 21:15作者:李一老师
公诉人中
有两位曾是昌大学生
昨日,在庭审现场,记者了解到,四位公诉人中,除16日本报报道过的一位毕业于南昌大学外,还有一位也曾是南昌大学学生,而且还有公诉人并非南昌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因此辩护人要求相关公诉人进行回避。辩护人称:第一公诉人系南昌大学学生,与被告人曾经是师生关系。且第一公诉人曾在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当过老师,与周文斌属于上下级或同事关系。她的情绪和心态已经充分表明,对该案的公平公正会有相关影响。此外,申请第三公诉人回避的理由则是,第三公诉人属于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不是南昌市检察院的检察员,我们认为第三公诉人也应当回避。
随后,第一公诉人解释道:根据有关法律,该情况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应当回避人员。另外,第二公诉人也是南昌大学毕业的学生,那么辩护人是没有了解到这一情况,还是选择性地要求公诉人回避?如果公诉人作为生活中的个人,我的心情确实复杂。复杂的心情是为什么呢?周文斌在2002年底上任,我2003年大学本科毕业。新进校园的学生都记得这句话,‘今日我以昌大为荣,明日昌大以我为荣’。而时至今日,所有昌大学子做何感想?被告人做何感想?7年的法律教育告诉我,在履行公务的时候不应当掺杂个人感情,我也可以做到在执法过程中不掺杂个人感情。而对于第三公诉人应当回避的问题,第一公诉人称其符合法定的任职条件,可以出庭公诉。
庭审中
为何无证人出庭作证?
在整个庭审过程当中,周文斌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人证言提出种种质疑,要求审判长提取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周文斌的辩护人也认为侦查员在取证期间存在问题,要求请出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对证人暂未出庭作证,审判长解释:申请证人到庭作证是控辩双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2条规定,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到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但该条并没有规定当控方宣读了证人的证言后,被告人立即可以申请该证人出庭。法庭会保证被告人申请证人到庭作证的权利,但享受权利要合时宜,要等待审判长宣布可以提供证据的时候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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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
在12月10日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周文斌自爆惊人内幕,称自己被调查,系原全国政协副主席苏荣在江西省委书记任上时的报复。
对于检方指控其受贿二千多万元和挪用公款近六千万元,周文斌几乎全部否认,并自我总结称,这是江西省有史以来,最大的一起经济类的冤假错案。
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中,对于周文斌的自爆内容,法庭尚未有定论。
被控两宗罪
公开资料显示,周文斌是湖南衡阳人,1960年10月出生,曾任南昌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是江西省历史上最年轻的大学校长。履历显示,这一时期,周文斌负责并领导了该校新校区建设。2013年5月9日,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随后,江西省公安厅以涉嫌受贿罪为由,将周文斌刑拘。
2016年9月22日,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为由对周文斌提起公诉。
起诉书称,周文斌在担任华东地质学院(后更名为东华理工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南昌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期间,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2261.8万元、港币30万元、美元1万、韩元90万、购物卡2.4万元、卡地亚手表一块(价值3.86万元)、IPAD mini平板电脑一部(价值0.2万元)。
此外,起诉书还称,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周文斌曾主导了南昌大学教职工团购房项目。期间,他两次个人决定挪用南昌大学公款人民币5875万元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