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8 20:21作者:李一老师
关于失足卖淫女的处罚?我国刑法中没有卖淫嫖娼罪,卖淫只是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绝不是犯罪,但是我国刑法中有组织卖淫罪。
因此,只是卖淫而不是组织卖淫的女孩最多也就是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罚款、劳教等等,具体由公安局决定了。
因为嫖客拒付嫖资,已怀孕的失足妇女王某报警声称自己被强奸,最终两人因为涉嫌卖淫嫖娼双双受到行政处罚。关于失足卖淫女的处罚,60岁嫖客拒付30元嫖资:
记者从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获悉,8月19日下午,60多岁的三轮车夫孙某在山东省德州市汽车总站附近拉上一位外地女乘客。上车后,孙某询问女子目的地,女子要孙某带着她随便去找一家KTV,说去找工作,打工赚钱回老家。
车子启动后,孙某便和女子攀谈起来,了解到女子姓王,从外地来德州,身上没有一分钱,已经一天没有吃饭,且一直靠卖淫赚钱。了解到这些情况后,60多岁的孙某色心大起,主动和女子谈起了交易,最终两人以30元的价格谈妥。
孙某将女子带回位于运河经济开发区的家中,交易过程中王某因怀孕出现疼痛,提出终止交易,孙某却因此拒绝支付30元钱嫖资。在争执中,王某跑出房子拨打了报警电话,声称自己被强奸。
民警赶到后,将两人带回运河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做进一步调查。在询问过程中,民警了解了两人卖淫嫖娼的事实,并查到女子王某之前就曾因为同样的原因被警方处理过。
因双方涉嫌卖淫嫖娼,根据规定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因王某怀孕,根据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违法嫌疑人孙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