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8 19:27作者:王华老师
可老余觉得现在这房子市值100多万,却只能拿回30万,于是便向湖州安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老余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小陈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继受取得本案讼争房屋的产权,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且现讼争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小陈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为要件。故本案讼争房屋应归小陈所有。
老余上诉主张该讼争房屋系其出资为由要求取得该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老余与小陈之间有协议明确约定该讼争房屋归老余个人所有或归老余与小陈共同所有,故法院判决不支持老余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