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政策1.根据《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经济补助。2.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以及烈士子女,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3.根据怀化市政府、怀化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规定: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每户每年13000元;农村籍义务兵家庭优等金标准为每户每年5000元;到西藏、新疆等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10000元的奖励;冬季以后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一年内,可自愿报名,在可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内自主选择职业(工种)及教育培训方式,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和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接受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享受全省高等教育招生相关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投档加分政策。详细政策可致电咨询市征兵办公室:0745-2782015。欢迎广大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应征。特此公告。
怀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O一二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