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15:13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及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实施细则及有关招生政策规定,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监督招生法规、政策、制度的贯彻实施,对招生各环节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具体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本专科招生的法规政策,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招生工作总结,上报招生有关数据等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经湖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后,报送生源省(市、区)普通高校招考机构,并以其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按规定预留的计划用于录取调档比例大于100%的进档考生和在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增加计划以平衡相关专业。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各方面综合衡量,择优录取新生。学校优先录取院校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没有录满时,才录取下一级志愿或征集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00%至110%,实际调档比例视各省(市、区)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优惠政策的各类加分投档考生,学校认可相关省(市、区)优惠政策加分参与录取,但加分上限为20分。
第十五条普通文理科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原则: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江苏省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其它省份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于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