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6 14:56作者:李一老师
招生考试监察办公室负责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严格执行招生考试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强化招生考试监管,加大招生执法监察的力度,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高校公开、公平、择优选拔人才。招生考试监察办公室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各省(区、市)招生宣传组。招生宣传组负责该地区的招生宣传、咨询和生源组织工作,并协助招生办公室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我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开展工作,接受考生、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我校在国家政策方针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以及各省(区、市)生源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结构、区域均衡、生源质量等因素,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报教育部批准后,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平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贫困或录取率低的省(区、市)。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00%-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0%-110%。我校提档时,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但在安排专业时不考虑加分因素,只按实际高考分数(不含附加分)安排专业。
第十二条对江苏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对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最低等级要求为AA(包括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等),高水平运动队对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执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选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在分数且选测科目等级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必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我校按照进档考生的实考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1、0、0的办法予以录取,即仅在第一、二专业志愿间设置1分的分数级差。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