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3:50作者:李一老师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最长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满两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生源地助学贷款到期日为贷款最后一年的9月20日。
(三)贷款利率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
(四)贴息政策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学生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
三、申报材料
(一)贷款证明材料
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上进行贷款申请后导出并打印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持申请表前往村(居)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通过高中预申请的学生不用进行此项资格审查)
(二)身份证明材料
1.通过高中预申请的学生,学生及共同借款人需一起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需出示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簿原件、以及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
2.不属于高中预申请范围且为首次贷款的学生,学生及共同借款人需要持村(居)委会加盖公章的申请表一起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新生应为录取通知书原件(高校在校学生为学生证原件)、双方户口簿原件。
3.续贷的,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到县级资助中心即可办理有关手续。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四、申报及办理程序
(一)贷款受理部门:借款学生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资助中心”)。
(二)审核材料
首次贷款时,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持上述申报材料向所在县资助中心提交借款申请。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查。
再次申请贷款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一方前往县资助中心,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即可。
(三)签订合同
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由湖南分行统一印制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该合同待湖南分行审批通过后方正式生效。县资助中心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盖章确认后交学生随同借款合同一并带往高校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