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39作者:王新老师
【政策解读】
在此之前,只有在2016年12月31日前私自收养的弃婴与儿童,才可能入户。而此次的规定明确,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可在依法办理收养证后办理落户手续;无法办理收养证,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又确有困难的,经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局、民政局、公安局联合审核同意,可随抚养人申报户口,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这里对私自收养的时间,已经没有了限制。
变化五:
无法随军入户的配偶,可迁入军人原籍
不符合随军落户条件的军人配偶,现已常住在军人入伍时户籍所在的原籍农村,原籍有军人或其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经迁入地行政村及乡镇(街道)同意,可将户口迁入军人原籍。
【政策解读】
在若干规定出台前,对于不符合随军落户条件的军人配偶,是否可以迁入军人原籍,富阳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军人家庭在碰到此类问题时,落户存在着不小的困难。
此次,规定对这种情况下,军人配偶能否落户予以了明确。军人配偶如不符合随军落户条件,且现在已经常住在军人入伍时户籍所在的原籍农村,原籍有军人或其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只要经迁入地行政村及乡镇(街道)同意,便可将户口迁入军人原籍。今后,符合条件的军人配偶,便可以以这样的程序办理落户手续,不再无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