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38作者:三水老师
2.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担任。
3.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
4.姓名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本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文字和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本栏中填写。
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
5.性别填写男或女。
6.曾用名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7.民族用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定的,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
8.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如1992年6月27日8时20分。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换算成公历后填写。
弃婴,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应由本人或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日期。
9.监护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以及16周岁以下的公民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或补填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弃婴,应填写收养人姓名或收养机构名称。
10、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及16周岁以下公民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此栏不填。
11、出生地填写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镇至乡、镇,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河南省邓州市。
弃婴,如果出生地不详应以发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出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