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37作者:李天扬老师
1,用人单位。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06〕5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二)合法固定住所。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06〕5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赐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对于在银行按揭购买的商品住房,其按揭还款未缴完,《房屋所有权证》还被银行质押的,可提供银行按揭合同、购房合同、开发商开具的缴款收据(核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和复印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还要提供物业开具的入住证明。为方便群众落户,在小区已具备落户的条件下,对于全部房款已缴清,正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开发商开具的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和物业开具的入住证明。
今后,所有户籍准入政策中,涉及持有《房屋所有权证》要求的,包括《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解决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批复》(市政办发〔2008〕50号)文件中逐步解决长期在本市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落户问题,均按此款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