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37作者:李天扬老师
⒊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⒋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⒌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⒍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⒎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⒏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⒐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⒑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⒒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⒓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