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35作者:王新老师
通知明确规定,具有北京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子女为外地在职工人需要办理进京手续,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一子女调京工作:申请人在京无子女; 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亦患严重疾病;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且在12岁以下。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不在中央单位工作的居民,其配偶为外地在职工人,且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配偶调京工作: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 申请人及子女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申请人为女方,配偶在津沪,分居5年 以上;申请人为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且参加工作3年以上;申请人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按照要求,申请人需向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无单位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必须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审批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或取消申请资格,或提请有关部门依纪律、法律追究责任。
北京户口新政策政策依据: 北京户口新政策的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有关政策和指示精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4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 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74号)。根据上述政策,外地人在北京市如下小城镇或卫星城的起步区购买两居室以上的商品房并且投资50万元以上的可以办理北京市小城镇户口。
北京户口新政策办理材料: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四条 办理市内迁入登记 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