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34作者:王华老师
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农转非)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区、县(自治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办理第二条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由派出所审批决定的户口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2、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户口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3、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主城区在15个工作日、其他区、县(自治县)在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需上报市公安局审批的户口事项,市公安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三峡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入户
凡申请迁入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入户,只允许迁入以下六类人员:
1. 出生;
2. 婚嫁;
3. 工作调动;
4. 军人转业、退伍;
5.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分配;
6.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投靠直系亲属。
申报手续: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后,由派出所报经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审批。
二、办理《边境通行证》
(一)公民因公、因私前往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或其它边境地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或公安派出所办理《边境通行证》;公安机关应当场办理。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凭本人户口簿、照片,由携带人到上述签证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