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26作者:王华老师
(2)毕业生户口迁移
①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主城区就业人户的,凭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到毕业生就业单位或父母所在地人户以及毕业生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市或区、县(自治县、市)级社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社会人才集体户。
②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主城区以外的其它区、县(自治县、市)就业人户的,迁入地派出所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毕业生就业单位或父母常住户口处或毕业生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社会人才集体户。
③大中专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工作,可保留主城区城市户口。凡志愿到西部和我市边远地区工作,支援边远地区建设的大中专毕业生,常住户口在我市主城区的,可不办理户口迁移。非我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到本市边远地区工作,户口可在直系亲属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户,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保留主城区常住户口。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暂存学校或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托管两年以延长择业期,就业后迁往就业地(其中到西部及我市边远地区工作的,可迁入我市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社会人才集体户),超过两年仍未就业的,应迁回原籍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或申请投靠在渝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亲属处人户。
(3)入户手续及程序
新生入学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由学校统一办理人户手续;未迁移户口的可凭录取通知书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已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在单位、市和区县社会人才集体户人户的,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录聘用手续)等办理人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