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26作者:李一老师
2、人户手续及程序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的,必须由申请人填写《新生婴儿随父(或监护人)登记常住户口申请表》,同时随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其父的住房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材料(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由公安派出所审查核实后,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时,应查验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续或相关调查处理材料,对无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续或调查处理材料的,公安派出所办理人户登记后应及时通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
(2)申请未成年子女随父人户的,必须由其父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住房证明,《结婚证》、子女及配偶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属在校生的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由人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等办理迁移人户。
(三)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规定
1、人户对象及条件
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年老者身边无子女的,可自愿选择子女投靠人户,其中,离、退休人员投靠城镇户口子女,不受年龄和身边无子女的条件限制,应当准予人户。 申请在主城区之间和主城区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市)人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年龄、身边无子女等条件限制,均可办理迁移人户。
2、人户手续及程序
年老或离、退休投靠子女的人员,应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年龄等证明或离、退休证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由人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