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25作者:王新老师
一、《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第九条: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在入户本市前,除已安排再生育且已怀孕的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申请人在提交计生证明材料时,需签订承诺书。
三、根据《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供:夫妻双方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四、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申请人可在各镇街、村(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站)、计生办领取,或登录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下载打印我市统一格式的《计划生育证明》,并按要求填报相关内容,由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如申请人户籍地另有格式,亦可按当地格式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但须包括以下内容:
⑴基本资料:本人或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⑵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丧偶、离异,注明结婚日期。
⑶生育情况:已生育子女的,注明子女数量、各子女的出生日期和政策属性;未生育子女的,注明已婚未生育子女或未婚未生育子女。
⑷落实措施情况:落实措施的类型和日期。
⑸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注明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发出日期、应征金额、已征金额、征收日期、是否征收完结。
⑹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即申请人申报《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证明》,附2),申请人在各镇街、村(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站)、计生办领取,或登录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下载打印,并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内容(《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证明》中申请人申报栏):
⑴户籍地地址、现居住地址:详细填至村(社区)一级;
⑵婚姻状况:填写未婚、已婚、丧偶或离异;
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如实申报应缴金额、已缴金额和缴纳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