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25作者:三水老师
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决定》(陕发(2003)18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进城市化进程,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要求,通过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取消户口迁移中计划指标的限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县城经济发展,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促进我省城乡统筹发展,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发展的户籍管理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户口管理政策,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在全省逐步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及其他性质的户口类别,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即一元化管理,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从2005年1月1日起,用五年时间,逐步实现户口一元化管理。具体时间和步骤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政策。凡在经常居住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产权、且达到一定标准住房的公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条件。凡来我省工作的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专门人才和中级以上(包括中级)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实际居住地落户。我省大中城市的科技人才自愿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四)积极吸纳大学毕业生来我省工作。对愿在我省就业的大专(全日制国民教育序列)以上(包括大专)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如暂未能落实工作单位,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全省范围内先落户,后找工作。其人事关系由各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户口暂落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待其工作单位落实后,可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