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24作者:王新老师
一、项目
对经中国收养中心同意的外国人(外籍华人,以下简称收养人)收养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以下简称送养人)抚养的弃婴、儿童(以下简称被收养人)的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登记的行政确认。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
三、受理条件
(一)符合中国《收养法》的规定;
(二)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与我国建立收养协议关系的国家。
注:目前与我国建立收养协议关系的国家有: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瑞典、芬兰、冰岛、法国、丹麦、爱尔兰、比利时、英国、新西兰、挪威、荷兰、西班牙等。
四、申请材料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出具并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由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九)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3张(4 x 6厘米)。
五、受理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收养登记中心
六、办理程序
向所在国收养组织提出申请,提供证件、证明→由所在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材料→中国收养中心审查审批→向上海市民政局发出《涉外送养通知》→收养双方提交《收养协议书》→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融合期→由上海市民政局颁发《收养登记证》。
收养双方签订融合期协议及办理登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