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23作者:王新老师
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的户籍管理,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本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
第三条 各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设立公共户,办理特殊情况下的户口迁移落户。公共户地址不属于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申请人的户口应当迁入其所取得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共同申请人可按本市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思明区、湖里区的申请家庭选择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房源的,在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原属思明区、湖里区的家庭成员户口可迁回思明区、湖里区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社会保障性住房公共户。
第五条 申请家庭成员户口在下列住房的,在办理社会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前,必须将户口从原址迁出:
(一)公有住房;
(二)已退管的侨房、信托房、代管房;
(三)经鉴定的危房;
(四)单位自管房;
(五)其它按规定应退出的政府优惠政策住房。
申请家庭成员是户主的,同一户口本的其他成员户口必须同时迁出。
第六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将户口迁入所承租或购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立户,户主应是申请人。
第七条 每套社会保障性住房只能设立一户,立户时应在户口本首页上注明社会保障性住房。非申请家庭成员不得在社会保障性住房挂户。
第八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满足下列条件的,其亲属可按本市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投靠落户:
(一)入住社会保障性住房满一年;
(二)无违规使用社会保障性住房行为;
(三)无违反小区管理制度和拖欠物业管理费行为;
(四)属承租的,无拖欠租金行为。
第九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亲属投靠落户申请办理程序:
(一)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向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初审、公示后报有关部门进一步审核。
(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属承租的,按《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