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09:38作者:李天扬老师
申报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3、父母结婚证;
4、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经父母共同协商后签署《黑龙江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办理地点
落户地公安户籍派出所
咨询电话:0451-87661374、87661061、87660362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费用:不收费
办理条件
外国出生的婴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1、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并均定居在外国;
2、父母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
3、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其中一方定居在外国。
申报材料
1、父母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外国《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公证部门翻译并公证的外国《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
4、父或母居民户口簿;
5、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6、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经父母共同协商后签署《黑龙江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7、父亲、母亲和新生儿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办理地点
落户地公安户籍派出所
咨询电话:0451-87661374、87661061、87660362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费用:不收费
办理条件
特殊情况无父母婴儿落户(包括拾捡、弃婴、民政部门未核批的婴儿),需要立户按补录办理。
申报材料
1、派出所调查报告;
2、三名知情人询问笔录;
3、居(村)委会证明;
4、出生医院病历等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落户地公安户籍派出所
咨询电话:0451-87661374、87661061、87660362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材料准备齐全后,派出所三个法定工作日;分、县(市)局户政科三个法定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