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09:45作者:才子老师
五、放宽小城镇入户条件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凡符合在小城镇人户条件的人员,只要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可以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同时取消《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黔府发[1999]40号)中规定的凡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而且在拥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后居住满两年者,都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