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1 10:04作者:王华老师
第三十二条 因公务员录用、工作调动或随军的人员,获得我市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其它紧缺人才的人员,可申请将其户口迁入我市。
其中因公务员录用、工作调动迁移户口的,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随军人员的户口迁移,申请人持部队政治部随军文件等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
获得我市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其他紧缺人才的人员,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派出所审批同意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三条 被录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凭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籍迁出,因故没有办理落户手续的,可持户口迁移证等相关证明,经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后,恢复户口。
第三十四条 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由学校集体户专管员向学生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和《户口迁移证》,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予以办理。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对退学、开除的学生需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第三十五条 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三十六条 本地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在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的大、中专以上院校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的,可先行落户。
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技工院校学生。
第三十八条 符合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因没有合法固定住所办理落户手续的,可将户口落在公共集体户或亲属朋友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