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0 10:50作者:李天扬老师
嘉兴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嘉兴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相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推动我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市城镇化水平,我市制定出台了《嘉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出台的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情,对我市户口迁移政策作进一步调整完善,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推动我市社会经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依据。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6〕31号)等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 准予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全市全面取消购房落户面积限制,允许城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人员,在居住地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条件下,当事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报落户,其中城区申请落户时连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5年。本省户籍满5年的人员,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二)放宽人才落户门槛。规范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或者调入人员,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落户办法。调整了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和取得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才落户政策,取消了原有缴纳本市社保1年条件,调整为要求在居住地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新增符合我市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适应我市市场竞争环境所需人才、效益企业中骨干、留学回国人员、文化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和突出贡献人员落户政策。允许顶尖人才、高端人才、浙商回归人员父母一并落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