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0 10:46作者:王新老师
2、离婚人员(不包括已再婚人员)离婚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且申请时也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生活基础在婚前户口所在地的,可以迁回婚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七)其他人员。
1、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人员。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含职高、技校、成人中专等),生活基础在原户口所在地行政村,且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过的,经调查核实后,可以迁回原户口所在地行政村落户。
2、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本县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属户内,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3、大中专毕业生(除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人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居民定居落户,按相关规定办理。
上述(二)至(五)项人员申请落户的,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可以随同迁移落户。落户时,迁移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往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城镇社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亲属户内落户,或者在就业单位、社区集体户内落户。
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户口迁移事项时,应当由户主或迁移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与户口迁移相关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对不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除按规定暂缓办理的情形外,应当当场办理;对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申请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不符合条件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附则
1.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住房或拥有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使用权的住房。
2.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应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3.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定户口迁移控制区域,也不得设置其他户口迁移前置条件。
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原《湖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湖政办发〔2015〕111号)同时废止。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或本省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