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0 10:30作者:王新老师
户口登记在台州市区的公民,被企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在同一企业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1年,可申请在城镇就业地所在社区或租赁的商品房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商品房所有权人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落户证明和租赁合同,并提供房管部门租赁备案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无房证明等。
第六条 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含国有控股)录用、调动的人员,可申请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调动)证明、单位证明,并提供无房证明等。
第七条 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满半年并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所在社区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明、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并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无房证明等。
第八条 具有特别突出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人才,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可申请在城镇就业地所在社区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主管部门提供的特殊技能证明,并提供无房证明等。
第九条 被评为区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获得区级以上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可申请在城镇就业地所在社区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并提供无房证明等。
第十条 在台州市区从事环卫、养老、残疾人照顾等工作满1年的特殊艰苦岗位一线从业人员,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申请在城镇就业地所在社区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主管部门提供的特殊艰苦岗位从业证明,并提供无房证明等。
第十一条 在本市投资经商、兴办实业,实际出资达一定数额以上或者年缴纳地方税收达一定数额以上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可申请在城镇就业地所在社区登记为常住户口。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完税证明、无房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