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0 10:21作者:王新老师
衢州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衢州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6〕25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蓝印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
第三条 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落户:
(一)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员;
(二)取得由政府提供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人员;
(三)租赁出租房屋(指经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的人员。
按第(三)项租赁出租房屋申请落户的,应在落户地本市市区、县(市)城镇范围内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其中在本市市区申请落户的外省户籍人员,应在本市市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连续满2年。
第四条 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就业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落户:
(一)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调入、录用的人员;
(二)被本市企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三)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营业执照的人员。
按第(二)、第(三)项在本市市区申请落户的外省户籍人员,应在本市市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连续满2年。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
(一)符合《衢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高层次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