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1:04作者:王新老师
5、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和毕业生,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的;
6、本人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承包土地,在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的。
(三)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包括土地性质为住宅类的公寓房),拥有稳定就业并不间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房主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市区的;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外来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建制镇的。
(四)在市区租住政府提供的公租房,拥有稳定收入并不间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落户的。
(五)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在市区经营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落户的;在县(市)经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建制镇申请落户的。
(六)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并依法纳税,投资人或1名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落户。在市区投资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投资人或1名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落户的;在县(市)投资,投资人或1名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建制镇申请落户的。
(七)在本市投资1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港、澳、台商,其在大陆的1名亲属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市区或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建制镇落户。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亲属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落户的;亲属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建制镇申请落户的。
(八)大中专院校、技(职)校录取的学生申请迁入户口的。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办理一次户口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和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出。学生在校期间或者毕业后户口可迁往原籍、现家庭地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工作单位。
(九)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扬州市外人员,申请在市区或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建制镇落户的。
二、市内户口迁移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户口通迁制度,即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内自由迁移户口。县(市)居民也可以凭拥有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辖区内自由迁移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