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0:56作者:才子老师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
(四)迁入人员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
(五)其他原因户口长期空挂的。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县(区)外夫妻一方或夫妻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可单独迁移,夫妻双方或未成年子女不得单独迁移,县(区)内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须同时迁移。
第九十一条 整户迁移可以由户主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九十二条 公民申请将户口迁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按本规范立户规定条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