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11:28作者:李一老师
鹤岗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鹤岗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4〕25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现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的原则,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目标任务?
统一城乡户籍制度,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逐步实施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使之更加有利于改善和保障民生,更加有利于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更加有利于推进全市城乡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三、改革措施?
(一)实施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
1.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2016年8月1日起,办理户口登记时,公安机关在“户别”栏不再登记为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群众可自愿到公安派出所更换居民户口簿。各部门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2.建立与统一城乡户籍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养老、住房等相关领域的配套制度。对现有各种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标准外,取消按户口性质设置的差别化标准,研究制定城乡统一的新标准,使现有政策逐步与户口性质脱钩。凡条件成熟的,应尽快调整相关政策,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研究制定分步实施的办法,提出完全脱钩的时间表。通过新政策不挂钩、旧政策脱钩,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
(二)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1.放开全市落户限制。在我市有稳定就业(签定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及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同一地址租住半年以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放宽“三投靠”落户条件。夫妻一方在其现居住城镇有常住户口、结婚登记证明,另一方可以投靠丈夫或妻子办理落户,取消结婚年限的限制;对于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的,取消其父母年龄限制,其住房条件需满足父母有单独房间居住;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不受年龄限制。?
3.放宽各类人才落户条件。对在我市就业的全国优秀农民工、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特殊贡献者,凭借相关证明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在其现居住地办理落户手续;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被非公有制单位聘用,毕业生可凭与聘用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或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参保证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等办理落户手续,暂时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城镇集体户口;城镇民营企业招录的各类技术人员,在企业连续工作二年以上,可凭借技术资质证书、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手续在现居住地办理落户,暂时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企业集体户口。?
4.放宽来鹤岗投资、经商人员落户条件。凡是来我市投资、经商人员,不受注册资金和纳税金额限制,只要持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可以办理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在城镇落户。?
(三)逐步推行居住证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包括林场、农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请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实有人口登记制度,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政策保障?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
1.对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可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本部门实际,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3.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1.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2.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新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3.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
4.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5.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6.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7.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
需求。?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户籍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把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制定政策措施。各部门要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因地制宜,抓紧制定本部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