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11:24作者:王新老师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子女为大庆市户口居民,市外户口的父母年满45岁且无公职或已退休(提前退休、体弱多病可不受年龄限制),凭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办理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有公职的人员,可由单位人事部门复印档案记载资料并加盖公章;无公职的需由原户籍地出具原始户口证据资料并加盖户口专用章。乡村地区办理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需提供大庆市一方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落户证明。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父母为大庆市户口居民,市外户口的子女未婚、未就业且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可办理子女投靠父母落户(乡村地区需提供父母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落户证明)。乡村地区早年因婚嫁原因将户口迁至配偶处,现离异无生活来源的,经原籍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办理投靠父母落户。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另一方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提交结婚证、现役军人证明、出国(境)定居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可办理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收养子女落户:符合国家收养法的规定并取得收养证,经核实收养证为合法有效证件的,可办理投靠养父母落户。参照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条件予以办理,乡村地区需提供父母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落户证明。
市(县)内户口迁移5种情况要分清
据刘广志介绍,市(县)内户口迁移事项办理条件,包含以下5种情况:
1、移居立户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公有房屋居住证)或购房合同及正式发票办理。农村地区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凭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屋审批手续办理。大庆市高校学生户口已落入学校集体户,在大庆市具有个人产权房屋的,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立户,将户口迁至房屋所在地。
2、因结婚、离婚、出售个人产权房屋等原因,户口迁入配偶、父母、子女户内或迁入社区集体户的,凭结婚证、离婚证、房屋出售手续、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办理户口迁移。
3、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应当在发生转移前及时将户口迁出。原住户在当地无落户条件的,可以将其户口迁至辖区社区集体户;拒不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后,可以将其户口迁至辖区社区集体户。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社区集体户: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原户口登记住址已不存在的;破产清算、兼并重组或整体搬迁的单位,原设立的集体户应当撤销的;集体户成员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已经离开原单位的;择业期满,户口仍滞留学校的。上述人员拒不迁出户口的,暂时停止受理除办理居民身份证、户口迁出、注销登记以外的其他户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