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11:18作者:王华老师
(三)持《户口迁移证》且未正式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落户。对毕业后持《户口迁移证》多年且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凭本人申请、《毕业证》、《户口迁移证》等证明材料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已婚的,可按夫妻投靠政策,向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
大中专毕业生因改派造成就业报到地与户口迁移证上迁移地址不一致的,以就业报到证为准,不再要求户口迁移证签发地改迁。
三、集体户口管理
(一)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后没找到接收单位的,可凭毕业证和毕业生主管部门开具的就业报到证,落户于报到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
(二)正式接收外地大中专毕业生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建立集体户口,毕业生落户不受人数限制。
(三)户口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破产或不存在的,在同一城市其他地址居住的,可按实际居住地原则登记户口;实际居住地如系租借他人住房等原因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在现单位集体户口或直系亲属户口处登记户口。
四、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的户口登记。
国内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法》实施后,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上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可持《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和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