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11:36作者:王华老师
(一)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其境内亲属可在我市落户。
(二)在我市城区兴办实业投资超过50万元,并有合法住所的公民,根据本人意愿,准予其本人、配偶、子女在城区落户。
(三)对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的民营、私营企业法人代表,在城区有合法住所的,根据本人意愿,准予其本人、配偶、子女在城区落户。企业纳税额在10万元基础上,比上一年每增加4万元,允许1名该企业聘用2年以上的管理者、生产骨干或技术人员在城区落户。
(四)对城区企业聘用2年以上,中等职业专业学校毕业,从事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的员工,根据本人意愿,准予本人在城区落户。其它需迁入城区落户的外省市居民,继续按盘政发[2002]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继续放宽夫妻互投、父母投子女、子女投父母的户口迁移条件。
(一)夫妻一方户口在城区,可以申请另一方户口迁移,不受住房限制。
(二)父母投靠子女采取老人自愿的原则,不受农村有无其他子女限制。
(三)出生未落户子女可自愿随父或随母落户;子女投靠父母的,只要是未婚均可由父母申请户口迁移;老人身边无子女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1个已婚子女投靠落户。
九、农村户籍管理可参照以上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