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4 11:38作者:王华老师
赤峰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赤峰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4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行动,不断改革探索,全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然存在改革措施未落地生根、落户条件限制较多、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工作进展缓慢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精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提高我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城镇化工作、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本着积极稳妥、能放则放、应落尽落的原则,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引导农牧业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农牧民工市民化、城镇常住人口同城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在现行落户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允许农牧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
进入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可以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申请落户城镇,也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请落户城镇。农村牧区籍人员在自治区内城市、建制镇合法稳定就业,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具体合理确定。
(二)全面放开农村牧区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长期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牧业转移人口的落户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