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3 11:08作者:王新老师
(五)重点群体:按照河北省公安厅《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工作方案》,重点群体指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
(六)社区公共地址落户: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无居委会接管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就近挂靠),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其他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上落户的迁入人员,也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上落户;落户社区公共地址的,需要签订公共地址落户约定书(样式附后)。
(七)以租赁房屋做为合法稳定住所的,落户时须登记为“家庭租赁户”。
第九条 相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贯彻落实。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户政管理部门都要切实解放思想,创新理念,转变作风,在落实中央、省、市党委、政府和公安部、省公安厅加快推进户籍改革系列政策文件精神上不打折扣。对有意愿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的,要解放思想,用足政策,全力解决,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全力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新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规范办事,不准附加条件。各级户政管理部门在具体工作中,要在依规办理的同时,牢固树立服务理念,不折不扣的执行各项便民措施,切实简化手续材料,提高办事效率,在办理户口迁移过程中不得随意增加《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及户籍改革新举措之外的任何条件和手续材料,坚决落实省厅“凡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坚决不要、凡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坚决不要、凡通过内部信息能够查询确认的坚决不要、凡群众已提交过的坚决不要”工作总要求。各分、县(市、区)户政部门在开具准迁证或核准表时,要注意区别不同的迁移原因做好登记;派出所的上报审批材料,应在《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中注明相应类别,以便分类统计汇总各类户口办理情况,满足户籍改革成效及年终人口统计工作需求。
(三)创造条件,落户公共地址。对无法确定具体落户门牌号的申请人,要求落户派出所社区公共地址的,派出所要主动工作,全力配合。落户人员要与派出所签订《约定书》(一式两份),据实提供联系方式、联系人,并履行法定义务,及时申报各种变动情况;派出所对申请社区公共地址落户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以方便暂无居所且无亲属关系的迁入人员及时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