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东莞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18-07-21 11:38作者:王华老师

    东莞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东莞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调整完善东莞市落户政策,提高东莞户籍人口城镇化率。3月30日,市公安局发布《东莞市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了解到,市民可于4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和信函两种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申请入户需同时符合“两个5年”

    《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非莞户籍居民需同时符合:持东莞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在东莞正常参保,且在东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两条件,可申请入户东莞。

    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可随迁。

    申请落户地点分两类

    《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申请地点为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向房产所在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提出申请;无自有房产的向工作单位集体户所在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提出申请,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到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提出申请。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应将户口分别迁入自有房产、单位集体户或新型社区。

    提出入户申请所需材料

    记者了解到,《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入户申请材料为:

    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养老保险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保的省直属企业员工提供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打印的《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企业出具的员工在职证明。

    配偶随迁的须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子女随迁的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同一家庭户内,且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户主的,可不提供《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的,须提供子女抚养权归属法律文书(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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