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1:34作者:王华老师
张家界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张家界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1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应当依法依规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五条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具有户口登记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口(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章 立户、分户
第六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本办法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第七条 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为家庭户。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或者其指定的户成员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第八条 家庭户户内成年人因分家或达到适婚年龄后发生婚姻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分户手续:
(一)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的;
(二)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协议离婚当事人或经法院判决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