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1:32作者:李天扬老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湘政发〔2015〕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条件,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规范有序转移。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
2.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3.因地制宜、区别对待落户。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4.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文化、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落户条件,为居民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实现到2020年全市城镇化率达到55%,中心城区建成区常住人口达到200万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放宽落户政策。
1.全面放开衡阳市城镇户口的落户限制。
大中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等高校毕业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有落户需要,可在我市城镇先落户后择业。
凡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规范租住人员办理落户的条件和程序。
申请人在租赁房屋辖区落户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且租赁的房屋内未登记有常住人口。
同一产权房屋,以分租或合租形式同时出租多个家庭或个人的,不能办理租赁房屋落户。
租赁人在租房合同到期搬离租赁地时,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不得将户口滞留在租赁房屋内。
在租赁房屋所在辖区内落户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并在公安机关相关系统中报备过租房信息、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房屋产权证、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落户人之间的直系亲属证明材料。
(二)规范农村地区迁移政策。
除以下几种情况外,不再办理农村地区落户:
1.新生婴儿随农村地区一方的父母落户;
2.退役士兵申请回原籍农村落户;
3.应届全日制大中院校毕业生、肄业生或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院校的往届全日制大中院校毕业生、肄业生申请回生源地农村落户;
4.服刑注销原籍农村地区户口,刑满释放申请回原籍农村落户;
5.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可申请到夫妻一方或父母一方所在地农村落户;
6.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含)以下士官(因参军服兵役注销农村地区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
7.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可以申请回原籍农村落户;
以上5、6、7项落户,因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列入拟征土地范围的,暂停办理此类户口迁移。
(三)加强人口管理和服务。
1.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全面清理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人口统计等领域现有各种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实现现有政策与户口性质完全脱钩。不再依据户口性质统计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改为根据户口登记地的城乡地域属性划分统计城镇户籍人口和农村户籍人口。
2.妥善解决户口管理中的重点问题。
(1)妥善解决户口登记中的重点问题。加强出生登记,摸清无户人数底数及主要原因,分类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切实保障公民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新生儿户口登记不受附加条件限制,公安机关对于不能提供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计生证明的未落户人员,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再按有关规定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
(2)做好死亡人员、取得外国国籍人员、定居境外人员等户口注销工作。对历年来因死亡、取得外国国籍、定居境外(港澳台)等原因户口应销未销人员进行注销;对没有死亡证明的,由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并登记造册给予注销。
(3)规范未成年人落户。除政策允许外,未成年人既不随父母又不随监护人而随他人落户或单独立户的,一律予以禁止,对已违规落户的一律予以纠正。
3.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确定并公布具体服务内容。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随迁子女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4.健全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全面开展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基础信息采集,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公安机关积极参与全省统一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各有关部门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加速推进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及应用工作,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同时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三、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改革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开展在进城落户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贯彻落实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各层次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创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财力均衡力度,提高县市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工作职责。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公安、发改、教育、民政、人社、国土、住建、农委、林业、卫计、统计、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不折不扣地抓好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和落实,最大限度地简化有关工作程序和审批手续。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界达成共识,形成合力,为顺利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