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1:30作者:才子老师
二、有序放开城镇迁移落户条件
(一)全面放开县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我市县城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下同)。
(二)有序放开市区落户条件。在市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市区常住户口。
1.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申请在合法稳定地址上落户。
2.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聘用或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6个月以上的;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6个月以上的;从事自由职业,并办理居住证6个月以上的。
(三)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具有信阳市区、县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户籍的人员,其配偶、子女及共同居住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四)规范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对实际居住在农村,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持房产证)和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参加社会保险,以农林牧渔为主要生活来源,生活基础转向农村,在城镇无住房、户口空挂城镇人员申请回农村落户的,经迁入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和村委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创新户籍管理制度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建立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