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新乡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18-07-17 11:48作者:王华老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实现全市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市和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加快富民强市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覆盖面。
      ——坚持自愿、分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存量优先,有序引导增量。把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人员落户作为首要任务,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有序引导人口流向。
      ——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协调。以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城中村为重点,着力提高县域城市、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增强县级市和城镇经济集聚能力,推动城市和城镇协调发展。
      (三)工作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重点解决一批已进城就业定居农民工落户问题,成建制转化一批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居民,有序转移一批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县级市落户限制。坚持产业为基、就业为本,强化住房、教育牵动,重点提高县及县以下乡镇的综合承载能力,凡在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县级市、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宽我市城区落户限制。在我市城区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我市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六)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人员进城落户。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城镇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进城落户。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努力吸引各类人才、技术骨干和有贡献人员进城落户。合理设立集体户口,方便符合条件但无个人合法房屋产权的人员进城落户。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城中村和城郊村失地农民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三、完善机制,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
      (七)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原有权益处置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要依法依规予以维护。积极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逐步推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量化落实到户。鼓励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探索集体收益分配权市场化的有效形式。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八)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就业保障机制。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免费为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凭证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进城后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可以免费参加劳动预备培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服务。对自主创业进城落户的,可按政策规定参加创业培训;创业资金不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对象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九)完善进城落户农民住房保障机制。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城落户农民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住房保障政策。将有固定经营场所或稳定收入,且住房面积、收入水平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标准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就业所在地住房保障范围。对自愿退回宅基地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同等情况下可优先安排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十)完善进城落户农民随迁子女接受教育保障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把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公共教育体系和财政保障范围,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保证随迁子女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创造条件逐步满足随迁子女入园需求;随迁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享受学校所在地免学费政策。具备流入地初中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当地参加中考;具有流入地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当地参加高考。各级政府要合理布局和科学编制中小学校建设规划,优先支持依据城镇规划布局调整的中小学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要按标准和规范配套新建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逐步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要。
      (十一)完善进城落户农民社会保障机制。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当地的失业保险;灵活就业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随迁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可将其参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没有在原居住地参保的直接参加迁入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人员转移医疗保障关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城乡统一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均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加快建立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加快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步伐,实行外埠老年人与当地老年人同等优待优惠制度。
      把入住新型农村社区的居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继续享受各项惠农政策的同时,自愿享受城镇居民在就业、养老、低保、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的同等待遇。
      (十二)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合理分担机制。
      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业要依法为进城落户农民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落实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服务力度。鼓励进城落户农民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提升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
      建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市、县政府为进城落户农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四、改革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十三)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建立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四)严格执行居住证制度。按照河南省出台的居住证管理办法,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十五)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按照国家、省建设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计生、税务、民族、婚姻等人口信息,逐步实现跨部门信息整合和共享,为省和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支撑。
      五、工作要求
      (十六)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牢牢把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根本目的,抓住重点、改革创新,彻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逐步消除城乡居民公共服务差别,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红利,使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改革成果,实现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十七)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必须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既要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又要尊重客观规律、群众意愿,不搞指标分配,不搞层层加码,根据本地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力,科学制订符合本地实际和群众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迁移目标、任务、政策和措施,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分类分步实施,推动农民向城市有序转移,确保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十八)加强领导,统筹实施。市政府成立分管领导牵头、市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坚持统筹谋划,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房管局、农牧局、卫计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尽快制定教育、就业、医疗、计生、养老、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协力推进实施。
      (十九)适度宣传,合理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各地要按照中宣部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宣传报道的要求,在全面把握、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坚持“统一口径、适度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依法行政,简化审批手续,自觉接受监督,为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附件:新乡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9日
      附件
      新乡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增强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操作性和实用性,确保各项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执行,推进办理户口迁移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户口迁移操作规范
      (一)各县(市)政府驻地镇、建制乡镇办理户口迁移
      入户条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的书面申请;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本人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投靠或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新乡市城区办理户口迁移
      1.就业落户。入户条件: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满一年,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我市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劳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需提供人事部门相关证明材料;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需提供单位证明和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3)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本人身份证、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投靠或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技术人员落户。入户条件:高校毕业生(原户籍不在我市)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初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等同职业资格的,在我市已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4)劳动合同书和用工单位证明;(5)本人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投靠或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商落户。入户条件:在新乡投资、兴办实业,有合法经营场所和合法稳定住所,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人员,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工商营业执照;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本人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投靠或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投亲落户。入户条件:我市户籍登记为常住户口的居民,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户口不在本市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亲属关系证明;
      (3)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投靠或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商品房落户。入户条件: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并实际居住的人员,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完税凭证;
      (3)社区民警关于是否实际居住的调查意见;
      (4)本人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投靠或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概念的解释
      (一)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具体指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自建房、房改房、租赁单位或房管部门的公有住房、租赁私有房屋、廉租房、公租房、设有集体户口的单位提供的住处(宿舍)。根据不同的住所性质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分别为:1.属于商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完税凭证。
      2.属于二手房的,提供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如果卖方还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需要提供买卖双方合同。如属单位集资房,需提供集资合同或协议。
      3.属于自建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
      4.属于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的,提供企事业单位出具的租赁合同并加盖单位公章。
      5.属于租赁私有房屋的,提供租赁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和登记备案证明、房主户口簿、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主同意承租人落户的书面材料。
      6.属于廉租房和公租房的,提供市保障房服务中心的租赁协议或合同。
      7.属于房改房的,通过房改购买的共有住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二)城镇社会保险。一是在城镇单位就业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二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亲属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收养证,以及公证书、裁决书等其它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有序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健康开展。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各种形式适度宣传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对户籍改革涉及的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衔接方面的相关问题,积极支持与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配套改革,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四)公开办理程序。各级公安机关要公开政策规定、办理程序,建立健全办理户口责任制,最大限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办事群众往返。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要公开政策规定、办理程序,落实办理户口首接责任制、终身责任制。
      (五)规范迁移审批。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户籍迁移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落户条件和程序,规范行使户口审批权。对在审批户口迁移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严格工作纪律。各级公安机关要迅速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将这此户籍制度改革与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服务民生结合起来,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格工作纪律要求,切实兑现服务承诺。
      本《实施细则》由新乡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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