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6 11:31作者:王华老师
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及书面申请;
(2)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非迁非、农转非户口审批表》;
(4)房产证和购房发票;
(5)《结婚证》;
(6)省外人员需出具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无违法犯罪证明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1、户籍窗口将实行首接责任制,落实民警办理户口终身责任。同时,对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符合政策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事项。
2、群众为新生儿取名的,派出所根据需要,免费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名人数查询服务。对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户口办理上门、代办服务。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的户口业务,无需上报上级审批的,当场办结;需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的,缩短为5个工作日;需上报市公安局审批的,缩短为10个工作日。
3、简化户口办理手续。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六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只要符合政策、手续齐全,在迁入地派出所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办结。
4、公民在非工作时间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由值班民警先行受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户籍民警事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新生儿落户可凭父母申请、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和结婚证等手续办理,无需村(居)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落户介绍信。
5、办理户口迁入时,对省内迁移人员,取消提供原籍户籍证明;对省外迁移人员,户籍窗口能够查询到迁移人户籍信息的,无需提供原籍户籍证明。公民在迁移户口时,因集体户所在单位不提供集体户口簿的,派出所主动协助办理。
6、对公民在城市购买房屋申请户口迁移,其《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房屋预告登记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手续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合法证明办理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