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13:34作者:李一老师
十、办理落户应当遵守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一)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的家庭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以及私人产权租赁房屋地址上的公民,在本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住所的地址内。
(二)在本县(市、区)内户口迁移的,家庭户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本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
(三)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以及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无房证明。
(四)公民申请在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的无房证明。公民户口已登记在公共地址上的,不得办理除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户政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的无房证明。
(五)公民申请在私人产权租赁房屋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无房证明。
(六)公民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不得办理除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户政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无房证明。
(七)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是投靠直系亲属名下住房的,还应提交经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报告。
(八)各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由各地认定并及时报备市局。
十一、进一步下放户籍审核权限
(一)市级公安机关户籍审核权限全部下放县(市、区)公安机关
1.国(境)外出生户口登记。户籍在我市的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的,依据户口管理规范符合申请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