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1:44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八条 购房(含租赁)人员落户
(一)购买商品房和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二)购买成套商品房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和完税证明(契税发票);
(三)居住政府征迁安置房或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及其他公有住房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凭证和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
第十九条 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一)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
(二)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需提供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凭证,如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
(三)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落户
(一)申请人持居住地的居住证;
(二)劳务合同(协议);
(三)租赁房屋合同(居住单位集体宿舍证明)、出租人身份信息和出租房屋《房屋所有权证》;
(四)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
(五)租赁房屋的人员,落户到居住地社区集体户。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办理时限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派出所当场办理
(一)出生、死亡登记;
(二)除姓名(增加曾用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以外的其他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更正;
(三)工作调动和录用公务员落户;
(四)市内户口迁移、分户和立户;
(五)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境)恢复户口;
(六)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七)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开除户口迁移和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落户;
(八)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九)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落户;
(十)设立单位、社区集体户;
(十一)引进人才落户;
(十二)投资经商落户;
(十三)购房(含租赁)落户;
(十四)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十五)流动人口落户;
(十六)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十七)公民收养子女(含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儿童)落户。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