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5:02作者:才子老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决策部署,推动非户籍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保障进城落户居民权益,特制定如下十条措施。
一、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我市农村居民在市内城镇新落户的,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并备案固化。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二、保障宅基地使用权。我市农村居民在市内城镇新落户的,继续保留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和放弃使用宅基地权利,并将户籍落户城镇的农村居民,按照30平方米/人的标准,给予不高于600元/平方米的补助,补助资金由各县(区)财政解决。
三、给予购房补助。对我市城镇新落户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除外,下同)的农村居民给予购房补助。在主城区购买的,每人补助2万元,每户不超过10万元;在县城购买的,每人补助1万元,每户不超过5万元;在乡镇购买的,每人补助0.6万元,每户不超过3万元。三个区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四个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自筹解决。补助资金按照50%、30%、20%分三年兑现。
四、给予大中专生租房补助。在我市城镇新落户且无自有住房的大中专生,可租住人才公寓,自入住之日起3年内租金减半;在市内就业创业租房的,可申请租房补助,自申请次月起按照300元/月的标准,给予3年的租房补助。三个区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四个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自筹解决。
五、提供就业机会。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的临时岗位不低于30%用于聘用新进城落户人员,促进其就业。各县(区)参照执行。
六、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在我市城镇新落户的非户籍人口,依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户籍迁入的第2年起,由户籍迁入地政府按1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5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按36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5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助。
七、保障受教育权利。在我市城镇新落户的非户籍人口,保障其子女在落户地公平享有义务教育权利。同时,从主城区、县城优质学校中,每年划出一定学位,解决新落户随迁子女起始年级就学。
八、保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户权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城镇新落户后,保留以下权益:母亲年满58周岁,父亲年满60周岁享受960元/人·年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
周岁,在领取养老金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0元的养老补助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补助50%。资金由落户所在地县(区)财政承担。
九、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在我市城镇新落户的农村居民,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办理免费乘车卡,2年内免费乘坐主城区无人售票城市公交车(农村公交线路除外)。
十、优先享有国有农贸市场租赁权。有创业需求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新建国有农贸市场摊位优先租赁的权利,租赁费优惠30%,连续优惠两年。
上述措施第一、二、三、四、六、八、九条中的“农村居民”不含征地拆迁转移人口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