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4:59作者:王新老师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
第四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社区集体户,上述人员符合落社区集体户的,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应当在发生转移前及时将户口迁出。原住户拒不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后,可以将其户口迁至辖区社区集体户。
第四十六条 迁往区域属农村地区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父母双方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符合条件的,需完备以下申报材料:
1、被投靠人申请(需经被投靠人、投靠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2、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集体土地使用证明(房管或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证书);
5、村(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居住情况及落户意见证明;
6、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除外)。
(二)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居住地。
(三)夫妻离婚后,一方可以持居民户口簿、有效离婚证明材料、合法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申请迁移;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迁至居住地社区集体户。